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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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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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问·中外对话|解决全球性挑战,儒学如何提供思路?******
近来,国际局势复杂动荡,大国之争加剧政治对抗,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正面临“零和博弈”的严峻挑战。
早在2000多年前,中国古代先贤便提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著名思想家孔子所言“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让“和而不同”的哲学思想成为极具活力的中华文化精髓。国与国之间,文明与文明之间,中国的“和”文化,既彰显“以天下为己任”的大儒情怀,又带来跨越历史长河的时代启示。
以儒家为代表的东方智慧,能为消弭纷争提供何种方案?“王道”和“霸道”之辩尚存,多元文明如何在“和而不同”中共存共荣?世界著名中西比较哲学家、国际知名汉学家、世界儒学文化研究联合会会长安乐哲近日做客中新社“东西问·中外对话”,与北京外国语大学东西方关系中心主任、国际儒学联合会荣誉顾问田辰山展开对话。
视频:【东西问·中外对话】中外哲学家:儒学属于世界,当今世界也需要儒学来源:中国新闻网
对话实录摘编如下:
中新社记者:中国“和”文化该如何翻译和理解?与西方“一多二元”有何本质区别?
安乐哲:中国“和”的概念,不能直译为英文“harmony”,而应翻译为“achieve harmony”,体现一种过程感。中国文化的“和”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理性、美学等。要理解“和”文化,必须要站在中国的“一多不分”的文化语义环境。所谓“一”与“多”,是不能分隔的相互关系,即单子个体的特殊性,与它所在多样性的环境,形成共生共存的状态;这是一种在紧张关系的状态中,也能产生和谐的自然动态。而西方文化,是一种“一多二元”的价值观和叙事体系。“一多二元”意味一切事物都是二元对立的,都是单子个体,状态是各自独立、有矛盾冲突。
“和”可理解为一种优化共生体系(optimizing symbiosis)。中国人爱用“家庭”做文化比喻,因为家庭是优化共生体系的一种方法。为了家庭,你可以做任何事,家庭也能成就每个人,家人一定要彼此扶持。可以说,中国的文化将家庭放到了最高价值层面,这一点是外国人了解中国文化的关键。所以,中国文化不是追求统治世界,而强调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存。
视频:【东西问·中外对话】安乐哲:“和而不同”是解决全球问题的唯一路径来源:中国新闻网
田辰山:“和而不同”不是简单的多元性。以乐曲举例,音符是不同的,但不同音符只有在合奏中才彰显独特性,也正因音素的特色,才产生真正的“和”。“和而不同”不是各唱各调,而是“和”在一支美好的乐曲中。通俗而言,“和”不是简单的“你是你,我是我,咱们在一起”,而是无论你多么与众不同,都能在“一多不分”的“生生”的意义上获得“和”。
“和”文化是知不同以求和,是一种“求和”的君子文化,而不是求“同”的小人文化。君子“和而不同”,是君子不在乎“同”与“不同”。“和”意味着关系和事物的内在联系,与西方“一多二元”文化形成鲜明对比。
资料图:2022年6月26日,观众在南京博物院参观“晋国”特展。图为展出的夔龙纹编钟吸引观众的目光。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中新社记者:当下,世界范围内冲突持续,东西方对战争也有不同理解。例如《孙子兵法》提出“慎战”的思想,而《战争论》等西方著作,更强调如何摧毁敌军。中国与西方,对待战争与和平有何差别?
安乐哲:西方的战争观将胜利作为唯一目标,打仗是追求名誉和荣光。而中国讲究“文武”,战争目标不是胜利,而是“义”,是仁义的“义”;“义”也是优化共生体系的一个目标。“义”既指道德,也指意义。如果要追求最有意义、最道德的生活,应该完全依靠“文”,但当不得已的情况发生时,又必须得用“武”,这是中国文化对“打仗”的一种态度。就像《孙子兵法》中所表达的精神,“用兵”是决定生死命运时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但凡有一丝可能不打仗,就不要出兵。
田辰山:西方对战争的概念,基于“有限游戏”“零和游戏”,强调“赢了后通吃”,战争(的目的)在于夺取霸权、主宰世界,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西方文化中的“和平”,就是“我征服你、你臣服于我”,没有正义、不正义之分。
中国对战争的观念,与西方有本质不同。汉字“武”字,本身就是“止戈”的意思,这正是中国文化特有的。中国对战争(的观念)是一种“仁义”思想的延伸,即“打仗必须出师有名”,要为了仁义。中国围棋最能表达这种思想,即尽可能避免、减少双方的损失和伤亡。《孟子》对此也有充分阐释,不是要把对方置于死地,控制住即可。所以中国的战争思想,是以仁义和人民的支持作为最大力量,而非唯武器论。
图为少林寺藏经阁藏古棋谱《残局类选》。韩章云 摄中新社记者:孙中山先生做东西文明比较时,曾提出“王道主义”“霸道主义”。如今该如何理解“王道”和“霸道”之辩?
安乐哲:美国历史学教授詹姆士·汉金斯(James Hankins)在《道德政治》(Virtue Politics)一书中提出,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成就),跟政治制度的关系很小,最重要的是与领导的教育水平和道德有关。“王道”反映的是,领导阶层如何通过教育,提升自己的认知和道德,心胸宽广、有很强的包容精神;同时建立一个有益的制度体系。“王道”强调整体性。
田辰山:孙中山当时说的“王道主义”和“霸道主义”在今天仍然切中要害、十分有意义,今天的“霸道主义”仍然是孙中山那个时代的“霸道主义”,本质没有变。
什么是“霸道主义”?是一种存在于思想文化中的个人主义意识形态。“霸道主义”不讲仁义,只讲谁有更大实力,靠力量争夺利益。
什么是“王道主义”?“王道”是仁政、民本政治,不是单纯讲武力。“仁义之道”致力于维护百姓利益,要得民心。现在的“王道”,就是社会主义,讲“和合”文化,讲 “公”字,社会主义讲的是人民的政治。
视频:【东西问·中外对话】田辰山:要警惕当今“霸道主义”依然横行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记者:“仁义”与“和”文化对全球合作有何时代意义?
安乐哲:现在世界最大的问题是分散了。谈到“一多不分”,我们有“多”,但目前缺“一”,这个“一”能从哪里来?中国的历史可以给世界启发。中国的“和”文化、家庭观念,也是属于全人类的文化,要让全球更多了解“和”的概念,这是全球发展的未来。
当下,世界面临诸多共同挑战,例如疫情、气候变暖,恐怖主义等。很多事中国没办法自己解决,美国也没办法,只有合作才能找到方法,“和而不同”是解决当今全球问题的唯一路径。除了打造“共同体”以外,我们还有什么其他选择呢?
田辰山:从“和而不同”的文化提出来的中国方案,方向是对的,符合世界人类共生的一种哲学追求,全世界应该走“和而不同”的道路,而不是打起来没完。“和”是有前提的,要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层面上才能实现,“一带一路”是一种实践方式。这是对“零和游戏”的世界规则的一种转折性的运作。反对者和破坏者会很多,阻力会很大,但要有信心,保持理智思考,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解决世界问题,现在光讲“你输我赢”这样的“有限游戏”,是不行的,要回到“无限游戏”上来,只有讲共赢才行。儒学正是提供了共赢思路的文化。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