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还贷”成潮流 真的划算吗******
中国商报(记者 王彤旭)“填完信息提交后,显示线上申请预约额度已满。”
为了抢到线上申请预约提前还房贷的名额,冯婷(化名)连续几天蹲守在某银行线上系统碰运气。
按照网友的建议,放号时立即点进提前还本申请页里,连续填完各项信息后迅速提交,冯婷顺利抢到了号。
近期,像冯婷这样提前还贷的居民不在少数,“提前还房贷”再次掀起高潮。
现状:还贷忙 还贷难
相比以往希望能尽量多贷款、再加点杠杆的普遍想法,2022年,购房人的选择有了转向:提前还房贷。
“2022年10月初卖了一套小房子,赶在年前把目前住的这套房子的贷款结清了。无债一身轻,手里有存款,现在整个人都很松弛,准备开心过大年。”家住福建福州的王女士告诉记者。
珠海市民刘先生也表示,投资和创业都有风险,目前银行存款利率也比较低,自己就想着先把房贷还了。
提前还贷潮或已然出现。在社交网络上,分享还贷经历、如何还贷划算的帖子、笔记众多。
关闭线上申请提前还房贷通道、线下还款需提前预约、预约后继续等待几个月才能还款……受访者同时表示,还贷之路并不容易。
“我2022年10月中旬就预约过,直到前几天才接到银行客户经理的电话,说要等到今年2月之后才能还款。”刘先生说。
“2022年12月底和2023年1月初两次去银行,本打算还120万元,将贷款模式改为月供不变,年限缩短。结果银行也不征询我的意见直接做成年限不变,月供减少,导致余下的56万元30年还需支付37.8万元的利息。沟通未果,一气之下全部还清了。”有网友如此吐槽道。
对此,也有不少网友分享了自己的经验:遇到银行拖延的情况,致电银监会投诉,很快就会收到银行的回复并顺利还款。
不过,也有受访者表示,提前还款的办理程序畅通无阻。
“我就是直接去银行填的表,无需等待,十分顺利。隔天存款进卡,次日上午就扣款了。在某国有大行办理提前还贷的广东佛山市购房者李女士对记者说。
总体来看,多数银行自预约后一个月内就可以完成扣款。
就北京地区而言,多数大型商业银行手机银行App和线下网点均可申请,线下申请流程更快更简洁,从预约、填表申请、等待银行通知再到完成扣款只需两周左右时间。
疑问:为何热衷于提前还款
自2022年以来,央行三次下调LPR五年期及以上利率,累计下调了35个基点,带动房贷利率的快速下行。
2023年1月13日,央行有关负责人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22年12月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全国平均为4.26%,与2021年12月同比下降1.37个百分点,是2008年有统计以来的历史最低水平。
在低利率时代,房贷杠杆两端的银行和购房人都有所考量。
随着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大幅下降,那些曾“高位站岗”的购房者们坐不住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提前还房贷的队伍。
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在预期下行、投资机会缺乏而消费趋向保守、储蓄率走高的情况下,购房者大量提前还贷是出于节省利息支出和降低机会成本的理性考虑。
但对于银行而言,“心情”可能正好相反。
2022年8月1日,交行的一则公告曾引发轩然大波:自2022年11月1日起,调整个人按揭类贷款、个人线上抵押贷(消费)提前还款补偿金收费标准,具体以贷款合同中约定为准,补偿金比例为提前还款本金金额的1%。
这则公告虽很快被删除,也并未执行,但或可看出购房者提前还款对银行而言并非”乐见“。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名信贷员向记者透露,银行不希望居民提前还房贷,一方面是基于银行房贷工作指标要求考虑;另一方面是因为按揭存款在银行属于重要的优质资产,风险小,利润大。
柏文喜告诉记者,购房者提前还贷对于银行机构而言,除了打乱原有的资金计划和影响资产端规模与利息收益外,也会对银行的存贷比、流动性以及资产与负债结构带来直接影响。
“正因如此,各家银行才对提前还贷设置了时间门槛、违约金门槛,以弥补因购房者提前还贷而对其利润、资金安排造成的损失。” 上述信贷员对记者表示,目前其银行还款手续比较方便,在北京地区没什么限制。
建议:是否提前还款要综合考量
提前还贷固然能减少利息支出,但需要注意的是,提前还贷并非适合所有的购房者。
河南泽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付建对记者表示,购房者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还款策略,避免遭受损失。如果房贷利率相对较高,无其他投资理财项目,而且有闲置资金的购房者,可以考虑提前还款。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扎堆提前还款并不可取。判断是否需要提前偿还个人贷款最直接的方式是看投资收益是否可以覆盖贷款利息,如果投资收益率高于贷款利率,可以考虑将资金更多用于投资,反之则可以考虑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
“提前还款意味着短期家庭账户上流出大量现金,家庭需做好投资消费、养老医护、子女教育等各方面的综合平衡,兼顾生活质量。需要强调的是,很多案例都表明,如果只是单纯通过杠杆来提前还款以减少未来的还款压力,很容易招致家庭资产负债表的恶化,提前还款要量力而行。”独立国际策略研究员陈佳对记者表示。
在受提前还贷朋友的“感染”后,在北京某事业单位工作的白杨(化名)也动心了,并做了一番如何还款最划算的攻略。但深思熟虑过后,白杨还是决定放弃。“提前还贷确实很吸引我,但家庭还是要有抵抗风险的能力,要把部分现金留在手里。”
值得一提的是,购房者对于提前还款是否“划算”的判定可能未必准确。
方正证券表示,不能直接对比房贷利率与理财收益率,还需要从还款时间年限、还款方式、已还款期数等多要素角度共同评估。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建议,大多数消费者选择的是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在还款前期还的利息较多。如果购房者还款多年,其实已经偿还了不少利息,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太适合提前还款。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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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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